那個 32 元電鍋,提醒我台灣的法律其實卡在兩百年前
我第一次看到那篇新聞,一開始也跟大家一樣,直覺是:
「哇靠,一個丟掉的電鍋也要判貪污?」
有些法律長得很現代,但靈魂還住在清朝。
但後來冷靜下來,我發現更值得想的不是那個電鍋,而是:
台灣的法律與社會文化,其實很像走在 2025 年的街頭,心裡卻還停在兩百年前的清官世界。
你會發現,這種事情不是第一次發生,也絕對不會是最後一次。
32 元的電鍋判不了台灣的司法,卻暴露了整套文化的尷尬。
一、故事的主角不是電鍋,是一種「道德潔癖」
事情其實很簡單:
- 一個電鍋,被丟棄
- 市場價值 32 元
- 清潔隊員覺得可用,送給回收阿婆
- 結果被起訴貪污,最後判緩刑
不是電鍋太便宜,是制度太昂貴。
如果只看過程,你會覺得不可思議。
但如果把它放進台灣的整體文化脈絡,你就會發現:這一切,都有「脈絡可尋」。
我們是個期待公務員要像古代清官的社會:
不能撿東西、不能受人一杯飲料、不能跟人多說一句話。
原因不是怕他們真的貪,而是怕「看起來像貪」。
因此,丟掉的電鍋就算只值一杯豆漿的錢,只要碰到公務員的手,就會被放大成象徵「制度能不能被冒犯」。
我們常常要求小人物的完美,卻容忍大制度的缺陷。
二、32 元的電鍋,到底傷了誰?
你看整件事,最弔詭的地方是什麼?
國家沒有損失、社會無害、阿婆得幫助、清潔隊運作也正常。
那為什麼要起訴?
因為我們的制度是這樣運作的:
即使沒有人受害,只要可能破壞「公務員形象」,就必須處理。
我們不怕損害,我們怕的是『看起來不像清廉』。
這是一個非常典型、非常儒家的邏輯:
「行為可不可以做」不是看是否造成傷害,而是看是否違反期待。
但這也造成台灣法律一個很大的困境:
我們用的是現代法律,但核心思想仍然是兩百年前的道德標準。
三、法官也卡住了:不是不想判無罪,而是不敢開門
很多人罵法官冷血,我倒覺得法官也很為難。
法官不是冷血,是制度把他放在冰箱裡。
因為只要用貪污治罪條例,法官就像被上手銬:
- 這是重罪
- 法條僵硬
- 金額大小與否、動機善惡都不太能管
更關鍵是——法官知道,只要判無罪,隔天就會有很多「帶回家也無所謂吧?」的聲音冒出來。
輿論壓力+制度壓力=緩刑,是法官最後的「人情空間」。
判緩刑不是仁慈,是法官唯一還能呼吸的空間。
四、德國怎麼做?一句話:沒傷害就不罰
很多人提到德國的「微罪不舉」,其實意思很簡單:
不是看行為值多少錢,而是看有沒有造成實質法益損害。
你拿走的是垃圾、是丟棄物、是無主物?沒社會危害?那國家沒必要浪費司法成本。
簡單一句話:刑法是最後手段,不是道德的代替品。
可惜在台灣,這套精神很少落實。
法律應該解決問題,不是解決想像中的焦慮。
五、問題的根:我們對公務員的期待,比法律還古老
你會發現很多類似事件:
- 撿菜的阿嬤被罰
- 拿丟棄椅子的阿公被報警
- 清潔隊員送電鍋被起訴
它們都有共同問題:我們比誰都重視「形式」,但對實質傷害沒那麼在乎。
只是社會越複雜,形式主義就越容易造成荒謬。
六、那該怎麼辦?制度要改,不是怪法官
我覺得最核心的結論很簡單:
不要再讓「道德潔癖」被寫進法律裡。
貪污治罪條例本來是用來抓重大貪腐的;
但現在變成抓小人物、處理灰色行為的工具。
要改的是規範,不是個案。
只要加入「實質侵害」的門檻,很多荒謬案件自然就會消失。
現代法律不靠『道德潔癖』維持,而靠『比例原則』。
七、最後,我想說的話
我看到這新聞時,腦中浮現一句話:
台灣法律走得很快,但文化走得很慢。
你要現代化,不能只換設備、換科技、換建築,
制度也要跟上、價值觀也要跟上。
否則我們永遠會在這種地方卡住:
一個 32 元的電鍋,把整套司法體系暴露得一清二楚。
而下一個類似故事,也只是時間問題。
台灣法律不是過時,是還沒學會減法。
留言
張貼留言